【编者按】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减低企业成本,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难”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发布了《汉中市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指引》,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工作。此业务由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金融机构自愿选择,双方按协议约定分享权利与义务。
汉中市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指引
第一条 为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根据《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将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融通资金、债务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的金融服务。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的转让给金融机构,有利于供应商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获得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后,均可向辖内具有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的金融机构,需向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的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等承诺的书面材料。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现行制度后,将相关信息在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示。
第五条 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向金融机构提交应收账款融资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融资申请、投标文件等信息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授予融资额度。同意授予额度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持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申请签订应收账款融资合同。
第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0%,融资期限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期限,融资价格应优于同期中小企业融资价格,且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附加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供应商自愿担保除外。
第七条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供应商开户银行和收款账号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条 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的,或无任何理由不及时还本付息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九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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