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财政局文件
汉财办采管〔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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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军
被授权人:刘燕玲
公司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大厦A座
2017年12月20日,市纪委(监察委)向我局转来匿名举报信件,反映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公司)在代理汉中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采购中违规操作,致使举报人利益受到了损害。我局接到转来的举报信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2017年4月21日,永明公司受市中心医院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代理该院保洁服务项目采购。永明公司于4月24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4月24日至28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永明公司没有向报名的十家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而是应市中心医院要求,于5月3日至5日组织由该院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考察组,对报名参与的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永明公司向其中7家供应商发售了招标文件,另外3家没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5月23日开标评标,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综合打分,成都亿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经签字确认后,于5月24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6月1日,市中心医院和成都亿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
永明公司在代理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按招标公告公示的时间向报名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2.在未公示告知的情况下,应采购人要求随意增加对供应商的考察程序。
二、处罚决定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汉中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现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其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自查整改。
2.罚款5000元,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汉中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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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汉中市纪检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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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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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