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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我国政府采购进入了全面快速推进的阶段。采购规模已由试点初期的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3000多亿元,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领域。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约为11%左右,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尤其是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一套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然而在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这需要我们理清思路,正视不足,努力探索,进一步将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推进。 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实际采购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较大。少数预算单位、部门的负责人采购意识差以及部门利益的存在都阻挠了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是对采购制度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不全面。有的认为政府采购的主要作用就是节约财政资金,实际上政府采购制度不仅仅表现在节约财政资金,而是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功能。二是对政府采购效率的理解很片面。政府采购必须讲求效率,即在规范的前提下提高采购的时效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与个体效率、长期效率与短期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如果过分强调采购的快速到位,省略必要的采购程序,就可能导致违法,如果过分强调节约资金,则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进。 政府采购范围偏窄,规模偏小,采购项目种类分布不均衡,没有发挥政府采购应有的规模效益。一是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10%的比重相比差距较大,2006年政府采购300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很低;许多国家政府采购资金达GDP的10%以上,欧盟成员国高达15%。若按GDP的10%计算,我国的采购规模将达万亿以上。因此,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很小。二是采购种类单一,范围过窄。以货物采购为例,主要集中在办公设备等商品的购置上,该类采购占整个采购金额的90%以上;而汽车维修、保险等服务类采购在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开展起来。三是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已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瓶颈。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因此,将工程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不仅需要转变观念,更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从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使工程采购顺利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之中。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在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采购项目的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有的甚至没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没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更没有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格、型号等的配置参数。经常是来一个项目实施一个项目,给政府采购规范化操作带来一定困难,不仅增加了采购的工作量,也降低了采购效率,加大了政府采购成本。 在特定的区域内,政府采购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与利用。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一个能实现资源共享的统一市场,但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目前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政府采购在地区间还是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地区之间缺乏相互联动、优势互补,致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采购批量小,效果差,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对供应商来说,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开支。另外,政府采购市场在条块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个别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内部办法,强制要求将属于政府采购的某些项目纳入其行业采购中心,造成政府采购的整体综合优势难以发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