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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是招标活动的基本趋势(上)
 

近年来,浙江舟山、安徽巢湖、江苏东台等地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器械等原先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招标采购职能悉数收纳其中,招标采购资源得到了重新组合。可以预见,“集中交易”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趋势,但在招标采购资源整合过程中须保持规范,确保“集中交易”后,各项管理与操作职能明晰,招标采购工作运转高效、顺畅。

“集中交易”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而且有利于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监管,还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补和招标质量的提高

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程建设招标机构、药械招标机构、土地交易机构等招标代理机构都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一体。这些由政府或部门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业务上存在交差重叠甚至出现“争抢”现象,如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工程项目,而工程项目的招标却是工程建设招标机构的“老本行”,再如医疗器械招标多年以来是由卫生部门自己组建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的,但医疗器械已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项目之一,南京等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方面也做出了很大成绩,代理机构为了各自的生存,总是依据“传统”或“新规”在拓展自己的“地盘”,某地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总是“不动声色”地代理中央空调、电梯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按工程招标的办法处之,带来的是法律适用频繁出错、招标秩序理而不清;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下同)作为事业性机构,运转成本较高,在办公场所建设、硬件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存在雷同、重复现象,因人设事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代理机构甚至成为解决其主管部门官员家属工作的好去处,人员工资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机构运转等公务性经费支出较大,但效率并不高。以上两大特征充分表明各代理机构“分散”的现状与国家提倡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不相适应的,也是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经历“战国时代”,由“分散”走向“集中”是时候了,且各类招标投标业务大同小异,所谓一通百通,“集中交易”有良好的基础,磨合期也相对较短。

“集中交易”的益处较多,一是便于集中监管,易形成较完善的监管模式,纪检、监察、检察、公证等负责外围监督和现场监督的部门可更积极地参与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不必今天跑东家、明天跑西家,在一个交易中心内,同一批监管人员可以同时监管多项招标采购活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将得到显著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随之增强,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廉政建设;二是避免重复建设,不同招标项目其运作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招标机构分别依托不同的部门,从总体上看,招标机构自身的运转成本和招标成本的消耗较大,特别是对招标采购总量偏小的地区而言,招标机构重复建设的浪费更为严重相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积累一整套经验而言,其它招标代理工作要实现快速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尽快实现招标资源的整合重组无疑是一条捷径,可以实现更多更好的资源共享,包括业务操作人员、供应商库、评审专家资源等;三是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补,一方面是招标交易中心本身工作人员的互补,如: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弱项,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但是招标采购资源整合后,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先期可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由原负责工程代理的人员去做,后期可通过培训、互助、轮岗等方式培养掌握各类业务的“多面手”,在不同性质的代理项目小组可以统筹安排法律、经济、招标等有不同专长的人员,逐步走上专业化招标代理之路,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的互补,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评审专家任由一个综合性的招标交易中心“差遣”,招标采购单位选择的范围更广、余地更大,监管部门完全可以联合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专家不专”、频繁使用同一专家等长期困扰招标采购工作的问题将得到很好解决;四是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各类招标活动都集中交易后,不同类型的招标业务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便于形成规范有序、高效廉洁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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